宜蘭一名外籍看護陳姓仲介,因其仲介的印尼外傭小欣(化名)罹患流感,桃園外約雇主擔心年邁的家人被她傳染,要陳把小欣帶回自主隔離,陳男竟利用獨處機會,要性侵小欣,過程中因小欣反抗,踹中陳的下體才做罷,事後小欣打電話給1955外勞保護專線求援,才揭發此事,宜蘭地方法院審結,認為事證明確,依強制性交未遂罪,判陳男2年徒刑。
判決書指出,男子陳永春是一家位在冬山鄉義成路的管理顧問公司的仲介,去年2月間,他仲介一名印尼籍外勞小欣(化名)到壯圍鄉一名雇主家,擔任家庭看護工,照顧雇主的丈夫及罹癌的婆
不過才工作沒多久,小欣就罹患流感,桃園外送茶去年3月16日前往羅東聖母醫院住院治療,21日中午出院後,雖院方認為不需隔離,但雇主擔心其夫及癌末體弱的婆婆會被傳染,所以要陳姓仲介暫時把小欣接回,陳遂把小欣安置在他所承租的鐵皮屋,讓小欣自主隔離休養。
3月22日傍晚5時30分許,陳男送牛肉麵到鐵皮屋給小欣當作晚餐,但一見面,陳竟要小欣坐在床上和他聊天,但小欣察覺有異而拒絕。陳竟不顧小欣拒絕,強行把她推倒在床,掀開小欣上衣、親吻其胸部、並強脫小欣的牛仔褲及內褲至大腿處,小欣踹踢反抗,最後踢中陳男下體,陳痛的受不了才罷手。
逃過一劫的小欣,擔心受害,桃園外約遂要陳載她到羅東鎮一家印尼店吃飯,當晚6、7時許,陳男開車把小欣載到該店,兩人約定晚上8時許再前去接她。陳男離開後,小欣不願再回到鐵皮屋居住,打算回到公司住,遂打電話問另名同仲介公司的印尼籍看護工友人,詢問公司地址。電話中,小欣向友人透露遭性侵一事。
當晚陳男依約接人,但不見小欣,遂開始尋找,在路上看到正徒步前往仲介公司的小欣,遂要她上車,一同回到鐵皮屋,小欣擔心拒絕會被通報成逃逸外勞,無奈下才跟他回去。
隔天,小欣趁機聯絡印尼仲介,並聽從指示,在當天下午4時6分,桃園外送茶撥打多通1955外勞保護專線求援,申訴她遭仲介陳永春性侵一事,保護專線獲報後,立刻通報警方處理,才揭發此事。
庭訊時,陳男矢口否認犯行,辯稱該鐵皮屋隔音效果不佳,還說鐵皮屋兩側有其他鄰居相鄰,其中還有一間閣樓出租給人,案發當天小欣只要大聲呼救,即可輕易求援,但她卻沒有,還說小欣為何寧可選擇回鐵皮屋,而非被通報逃逸外勞,。還說小欣原本指控對她搓揉胸部,最後卻改口只有碰觸,其說法前後不一,還辯稱案發時,小欣穿牛仔長褲,並不好脫,而小欣當時又不斷踹踢反抗,要一手掀衣服、一手脫褲,小欣反抗時卻沒受傷,為何沒有造成其任何傷勢?還說小欣積欠醫藥費,也因未得雇主同意於過年期間偷跑出去玩,還說小欣竟跟不認識的外勞說被性侵一事,而該外勞得知後卻未幫忙報警?認為小欣誣陷。
但法官審理時,桃園外約調來小欣就醫記錄、1955保護專線申訴資料、錄音檔等資料,認為小欣的指訴詳細,並無悖於事理,而案發時,小欣反抗時間短暫,反抗的動作不一定會造成小欣受傷;另外,租屋處進出獨立,當時閣樓承租人也未在家,承租人證稱時說,雖隔音差,但隔壁所說不一定會聽到,就算有呼救也不一定聽的到。至於陳男其他所辯,與性侵案並無直接因果關係。
法官認為,此案事證明確,陳男強制性交未遂犯行足堪認定,其所犯《刑法》強制性交未遂罪,審酌陳男僅為滿足一時性慾,利用弱勢外勞小欣自主隔離機會,違反其意願,著手對她為強制性交犯行,對其身心造成傷害非輕,雖未既遂,但已對小欣身心造成傷害甚鉅,事後否認犯行,也未能賠償小欣,判他有期徒刑2年,可上訴